工程質量保修保險
2004年,建設部聯合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查中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赴西班牙、法國、意大利三國進行考察,而后研究制定《建筑工程質量保修保險試行辦法》(草案),在廈門、福州等十座城市試點,要求在包括商品住宅在內的三類建設工程中投保工程質量保修保險。
工程在竣工驗收后的第一年保險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在竣工驗收第一年后的保險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由承保保險公司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承保保險公司承擔。
2005年,建設部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fā)布《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提出在工程建設領域引入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2006年,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廈門等14個城市開始工程質量保險試點,保險公司也有針對性的推出保險產品。上海、重慶還專門印發(fā)文件,對工程質量保修保險作出明確解釋,并提出相應試點要求。
但由于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較大,承保時間較長,且并無成熟的本土化經驗可循,這一時期的工程質量保修保險發(fā)展緩慢,出現政策火熱,市場冷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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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險保障制度進一步發(fā)展
工程質量保修保險主要針對的是建筑工程保證期存在的質量風險,重點為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時期的風險保障。而且即便工程質量保修保險最初發(fā)展緩慢,但國家對其的探索進程并非就此中斷,尤其2000年中后期,國內建筑業(yè)曝出不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問題,如“2009年漏水門”事件,國家越發(fā)重視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問題,相應的保險保障制度也得以開始進一步的發(fā)展。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
IDI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fā)現的,因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質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要求,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質量缺陷。
由上述定義可知,IDI保險即是為應對建設工程潛在缺陷責任期的質量風險而誕生的質量險種。IDI最早源于法國,近年來才引入國內工程質量保險市場,在政策上受到國家重點關注與支持。
國內最早由上海于2012年發(fā)布《關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試行意見》的通知,首次試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此后2016年,上海分別在6月與10月出臺《關于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與《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逐漸完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政策。
2017年7月26日,上海出臺《上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2019年2月26日,上海出臺《關于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完善IDI保險的試點應用。
隨著上海IDI保險試點工作取得較為成熟經驗后,在國家持續(xù)大力的政策支持下,全國其他省市也相繼開始城市試點工作,目前,深圳、北京、江蘇、浙江、安徽、廣東、廣西、福建、云南、青海、江西、山西、河南、海南等地都已開展IDI保險的試點工作。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
無論從政策試點推進力度,還是城市試點范圍來看,IDI保險毫無疑問是目前國內工程質量保險市場發(fā)展較快的保險險種。甚至談及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大部分人第一時間都會想到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然而,事實上,在2012年上海率先試行IDI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同時,國內還有另一個應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的險種在萌芽發(fā)展——工程質量責任保險。
在國內IDI保險發(fā)展初期,保險業(yè)曾從責任保險維度,開發(fā)出同樣針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的保險產品,即為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為投保人對于建筑物因潛在缺陷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的工程質量事故賠償責任。
從保險條款內容上來看,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保險一樣,負責房屋建筑物因潛在缺陷原因造成的主體結構或懸挑構件倒塌、傾斜、沉降、變形、斷裂等問題,同樣有著追償機制,同樣能夠有效提高房屋住宅工程質量。但從險種的市場發(fā)展來看明顯落后于IDI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