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造成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八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責任免除
第九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
2、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
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yè)性場所維修、保養(yǎng)、改裝期間;
4、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被利用從事犯罪行為。
第十條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第十一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二)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五)車輪單獨損失,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以及新增加設備的損失;
(六)非全車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
免賠額
第十二條對于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絕對免賠額的,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增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
保險金額
第十三條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協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
折舊金額可根據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參考折舊系數表確定。
賠償處理
第十四條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維修機構、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無法協商確定的,雙方委托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七條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并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方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進行賠償時,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方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款。